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3月6日至5月15日,市委第六专项巡察组对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进行了巡察。8月19日,市委第六专项巡察组向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坚持把巡察整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先后召开5次党组会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压实整改责任。
(二)制定整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16项问题中的38个具体表现,制定130条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形成问题责任清单。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跟踪问效。坚持分类施策、边改边建,采取动态管理和对账销号的方式落实整改。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整改;对于共性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截至3月18日,巡察反馈的16个具体问题,整改完成15个,阶段性完成整改1个。巡察移交的1个立行立改问题,已完成整改1个。
二、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问题1:创新理论武装不系统不深入。
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不到位。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2)召开党组会学习了“第一议题”制度的定义、内涵程序。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中心组学习大多未开展研讨交流。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并完善了《2024年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
(2)召开党组会学习了《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3)按照《2024年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召开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开展学习,并进行研讨交流。
(4)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是学以致用不充分。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党组会,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并开展专题研讨。
(2)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并结合岗位工作进行分组讨论交流。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问题2:精准化量刑工作开展不理想。
一是量刑分析不到位。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量刑分析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制发工作提示函,并在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群内下发提示函,对上述问题重点提醒。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二是办理多个罪名案件未逐个进行量刑后数罪并罚。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办理多个罪名案件未逐个进行量刑后数罪并罚”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三是量刑情节适用有遗漏。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量刑分析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管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需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
(4)调整业务系统关于量刑建议的审批权限,严格遵循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流程。
(5)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案件承办人开展警示谈话。
四是公诉人法庭调整量刑幅度过大。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公诉人法庭调整量刑幅度过大”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邀请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到本院进行精准化量刑授课,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全体干警学习,提高检察官精准量刑能力。
(4)组织干警学习调整量刑建议相关内容,调整量刑建议时需采取书面制发《量刑建议调整书》的形式,避免口头调整量刑建议的问题。
(5)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案件承办人开展警示谈话。
问题3:办案质效不高,司法效果存在短板。
一是案件审结率不高。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下发《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关于繁简分流、分组轮案的通知》,正式设立简案组,安排四人办理轻罪案件,缩短轻罪案件审理期限,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
(3)完善《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工作规定》。2024年9月11日起,安排刑事检察部门的分管领导及普通案件办案组员额检察官等六人,每周三上午在侦协办轮流坐班值守,通过翻阅卷宗、案例会商,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职能。
(4)2024年12月9日起,每周一上午召开周例会,对各办案组的审结率进行通报排名,加强各办案组对审结率的重视,审结率较低的办案组需在周例会上检讨表态。
(5)分管领导对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开展集体谈话。
二是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不力。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学习制度》。
(2)2024年9月2日—9月5日参与常德市第二巡回检察组对桃源县司法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平安办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以战代训,极大地提升了监督素能。
(3)2024年10月8日起,按照上级检察院及本院党组的安排及部署,大力推广使用大数据办理案件。在省院第五检察部、白洋堤检察院的指导下,运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广东省江门市、贵州省黔南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大数据模型办理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案件5件5人,创新了监督模式,提升了监督效果。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三是民事检察工作开展不全面。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组织本部门人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优秀案例。
(2)积极参与县委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评查活动。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提醒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四是履行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质量不够。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制发注意事项》。2024年11月8日,各办案组通过召开部门业务会,集中学习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制发注意事项》。
(2)召开院务会,传达学习《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指引》,通过业务运行分析报告对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导。
(3)第六检察部对2021年以来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完成《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报告》,并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
(4)党组书记、检察长分别对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
问题4:专业能力弱,案件质量不高。
一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业务学习轮训工作机制》。
(2)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学习了《最高检2020年刑诉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3)对近年来的刑事案件开展案卷评查,重点对法律文书有无遗漏、文书质量进行检查,建立案件评查问题台账,由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更新,共发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问题65个,已通知案件承办人完成整改工作。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开展警示谈话。
二是执法程序缺项。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没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业务学习轮训工作机制》。
(3)成立针对刑事检察官助理成才的“公诉练习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三是适用法律有误。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适用法律有误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第六检察部对该案进行重点、专项评查,并出具评查报告,将评查结果反馈给案件承办人。
(3)召开刑事检察部门周例会时进行一个章节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学习。
(4)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业务学习轮训工作机制》。
(5)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提醒谈话,分管领导对案件承办人开展警示谈话。
四是起诉质量不高。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起诉质量不高”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法律文书审批工作办法》,再次细化、明确三级把关制度,真抓严挡,提质增效,保证案件从逮捕环节开始就定好性,起诉环节把好关。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问题5:刑事诉讼监督不充分。
一是对公安局办案违法应纠未纠。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公安机关开展有案不立、立案不侦、久侦不决的挂案监督和案件清理工作,建立挂案台账。并处理完成。
(2)利用数据模型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对监督指标进行统计,督促检察官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案件中可能涉嫌公安机关的执法问题通报该局,要求依法作出处理。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二是对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监督不到位。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第三检察部部门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三类犯罪”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2)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对桃源县人民法院三类犯罪的财产刑判项全面摸底并建立了台账。并对有问题的执行情况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对118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现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现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
三是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监督不到位。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第三检察部部门会议,学习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湖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与优秀文书》。
(2)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对桃源县人民法院三类犯罪的财产刑判项全面摸底并建立了台账。并对有问题的执行情况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对118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现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现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
问题6:未按规定移送公益诉讼线索。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实施方案》。
(2)召开院务会,学习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线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实施方案》。
(3)刑事检察部门对“未按规定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的问题进行自清自查,目前,巡察指出的2起案件已按规定移送。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现分管领导对案件承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
问题7:利剑护蕾治理力度不够。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组织未检办案团队,学习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级把关制度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明确五类未检案件审查和备案具体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确保案件程序到位,通过提级把关制度提升案件审查准确性。同时利用例会及案件讨论等制度,集思广益,多倾听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同志的意见,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量刑恰当。
(2)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性侵未成年案件审查集中讨论制度》,所有性侵未成年案件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均通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量刑精准。
(3)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问题进行自清自查。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提醒谈话,分管领导对案件承办人开展警示谈话。
问题8: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公务租车管理制度》,建立了租车台账,安排了办公室专人管理并及时进行了更新。
(2)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公务租车管理制度》。
(3)对“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问题9:违规发放津补贴和慰问金。
一是超标准发放津补贴。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超标准发放的津补贴进行了清理,超标准发放的津补贴已足额上缴至县财政账户。
(2)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无依据发放慰问金。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超标准发放的无偿献血慰问金进行了清理,超标准发放的无偿献血慰问金已足额上缴至县财政账户。
(2)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问题10:执行财经纪律不严。
一是预算执行有偏差。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预算管理制度》。
(2)组织召开了财务人员专项会议,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文件进行了集中学习,财务人员对单位水电费往年支出情况进行了汇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制了2025年单位水电费预算。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二是票据不合规。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将当次扶贫工作用餐费退缴至县财政。
(2)组织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
(3)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现办公室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警示谈话。
三是实际支出与票据不符。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实际支出与票据不符”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清退个人待遇至县财政。
(2)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问题11:工程项目未按合同履行。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2021年以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自清自查。
(2)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3)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度。
(4)召开财务及基建人员专项会议,集中学习《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湖南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问题12: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2)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政策文件。
(3)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问题13:党组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是党组议事规则执行不严。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完善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2)召开党组会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自清自查。
(2)召开党组会议学习本院“三重一大”制度。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主任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主任开展了提醒谈话。
三是“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执行有欠缺。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执行有欠缺”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完善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议事流程。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党组会记录人员分别开展警示谈话。
问题14: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召开党员大会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召开党组会议学习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4)总支书记对支部书记开展警示谈话。
问题15:选人用人不规范。
一是晋升职级资料不完善。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晋升职级资料不完善”的问题进行了自清自查。
(2)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分管领导对原政治部负责人、经办人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政治部负责人开展了提醒谈话。
(3)召开党组会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试行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调整建立全省法院、检察院执法勤务职级序列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4)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一级及以下检察官、司法警察等级晋升工作操作流程》。
二是轮岗交流制度执行不力。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对全院任职轮岗情况进行了清查,并建立了台账。
(2)召开党组会研究了本院轮岗情况,同时将办公室副主任调离财务岗位。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问题16:上轮整改不到位。
一是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
整改结果:阶段性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及时组织开展“两房”项目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已报送至省财政审批。
(2)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建立了资产台账,并安排了资产管理员对资产进行更新。
(3)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4)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原分管领导开展了警示谈话、对现分管领导开展了提醒谈话;现分管领导对原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对现办公室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二是队伍日常监管不够严格。(立行立改)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1)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2)2024年5月初,党组书记、检察长与班子成员开展了提醒谈话,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干部职工开展了提醒谈话。
(3)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学习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会上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干警进行了通报批评。
(4)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继续深化后续整改
(一)持续加强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将政治建设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以高度政治自觉履行新时代检察职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二)持续加强党的建设。落实管党治检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巡察整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三)持续加强制度建设。以巡察整改为抓手,查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问题漏洞。定期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欢迎干部职工对巡察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736-6620229。
中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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